缓刑期间“不守规”?永兴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4-05-23 10:16:24          来源:永兴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艳菊 |          浏览量:544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23日讯(通讯员 刘晶)日前,永兴县社区矫正人员欧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警告仍不改正,经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的缓刑执行,对欧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最终欧某某于缓刑考验期届满前两天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3年5月欧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限为2023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判决生效后,欧某某在永兴县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尚在社区矫正期内的欧某某却不思过悔过,多次未履行相关手续便离开执行地,未按要求报告个人活动情况,且因酒后驾驶受到行政处罚,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区矫正机构书面建议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永兴法院审理查明:欧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共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警告1次,行政处罚1次,累计违规外出至郴州市区65次,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不符合继续执行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裁定撤销对欧某某的缓刑,决定将其收监执行,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也是“刑”,虽无高墙束缚,但并不代表无人监管、可以为所欲为,若在缓刑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社区矫正体现的是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都应该倍加珍惜,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真心反思改正,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切勿以身试法,肆意违反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让自己重返“铁窗”。

责编:李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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